汕头市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生产经营者因伪劣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为其提供服务者的违法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起诉讼,请求赔偿;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