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或者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提供服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