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一)如实提供与所查处案件有关的伪劣商品的生产地、生产者、销售者、供货者、仓储保管者、运输者及其他相关情况的;(二)检举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三)积极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伪劣商品造成危害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