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