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三章 行政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所查处的伪劣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建立档案,公布其单位名称、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伪劣商品名称和鉴定结论,并对其实行重点监管。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