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伪劣商品被查获公告后,违法行为人自公告之日起满十五日不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伪劣商品连同涉案物品予以没收,但不免除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