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对侵占和损毁水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