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水工程,坚持谁投资谁受益原则,保护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