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对在水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