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工程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水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水务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的管理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