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水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