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申请降等或者报废的水工程,应当按建设审批权限报批,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