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行与经营第二十八条有效从事水工程管理或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障水工程安全运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优先满足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生态用水。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