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在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不能兴建影响水工程安全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确需兴建的,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兴建项目占用和损坏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补偿和赔偿。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