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在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不能兴建影响水工程安全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确需兴建的,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兴建项目占用和损坏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补偿和赔偿。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