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采矿、取土、垦荒、乱砍滥伐及堆放、倾倒、排放污染物等活动。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