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利用水工程水域进行航运的,需经航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航运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