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立标志,予以公示。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