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农村小型水工程建设坚持政府扶持、民办公助、自建自管的原则。自治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