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在自治州内兴建水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工程建设的管理和监督。水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