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地方立法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制定年度立法计划:

(一)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制定法规的建议。

本市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项目。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拟订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法制委员会审议后,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