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五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