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四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