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对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或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法规草案,应当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听取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