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对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或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法规草案,应当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听取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