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等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
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专家、部门、人民团体、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法规草案应当在淮南人大网和《淮南日报》等媒体上公布,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