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房屋出租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职权予以处理:(一)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二)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