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安、工商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互通房屋租赁信息。

公安、工商等部门发现当事人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当及时告知房产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