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第二章 林地和林木管理第七条有效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森林、林木,个人使用的林地和所有的林木,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放林权证书。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林地和林木,由市人民政府确权发证。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