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第二章 林地和林木管理第八条有效申请权属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书面申请;(二)林地、林木所有或者使用的证明;(三)林地、林木位置图及其说明;(四)单位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五)四至认界证明;(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权属登记条件的,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颁发林权证;对不符合权属登记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