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申请权属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林地、林木所有或者使用的证明;

(三)林地、林木位置图及其说明;

(四)单位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

(五)四至认界证明;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权属登记条件的,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颁发林权证;对不符合权属登记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