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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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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第二章 林地和林木管理

第六条

有效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应当用于发展林业生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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