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森林资源保护的具体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所辖区域内的森林资源进行管理。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