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森林资源保护的具体管理工作。乡(镇)林业工作站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所辖区域内的森林资源进行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