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封山育林实行分级管理。

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划定封育范围、封育类型、封育期限,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在封育区边界周围埋设界柱,并在显要位置设置标牌。标牌上应当注明封育范围、封育类型、封育期限和保护管理责任人。

林业经营单位在育林区边界周围可以设置防护栏。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