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第三章 森林和林木保护第十七条有效本市对水源涵养区和具有天然下种或者萌芽、萌蘖能力的疏林地、灌丛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人工造林难以成林的高山、陡坡、岩石裸露的宜林地、水土流失区,以及新造幼林地和未成林造林地,实行封山育林。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