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三章 预防措施第十八条有效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网站等单位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做好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工作,促进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预防职务犯罪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