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四章 监督保障第十九条有效公民有权向有关单位举报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有权提出预防职务犯罪建议,有权对不制定或者不落实预防职务犯罪措施、制度的单位提出批评和监督。有关单位对建议和举报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对建议和举报有功者予以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和举报内容,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