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三章 预防措施第十七条有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加强以预防职务犯罪为主要内容的文化建设。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入培训内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