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加强自身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公开其职责范围、办案程序、投诉途径、管理服务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二)遵守诉讼程序和办案纪律,规范司法和执法行为;

(三)实行司法、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