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水利工作的领导,实行领导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有效的组织形式和措施,推动农村水利事业的发展。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