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水利工作的领导,实行领导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有效的组织形式和措施,推动农村水利事业的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