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活动的,责令其改正,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处以200元至50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