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核准报废农村水利工程的,除限期补办手续外,并可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