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向农村水利工程排放污水、污物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交由有关部门处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