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外,并可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