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外,并可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