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工程竣工验收,擅自启用农村水利工程的,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