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划或未经批准修建农村水利工程的,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外,并可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