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截留、挪用、挤占水利建设资金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权制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追回或停止投资,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