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第五章 工程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农村水利工程应当根据工程类别划定不同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界标。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按《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