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农村水利工程应当根据工程类别划定不同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界标。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按《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