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需要报废的农村水利工程,应报请原工程建设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报废,其国有设备和物资的残值有价调拨使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