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提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占用方应当给予工程所有者补偿,补偿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