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乡(镇)农村水利管理站为基层农村水利管理机构,是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的事业单位。县级人民政府应保证其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