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抗旱任务较重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抗旱服务机构,按省有关规定开展抗旱有偿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